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良诉被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良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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