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程*、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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