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程*与程*、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程*、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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