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陶**申请执行宜州市**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州市**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查封,待进一步处置。申请人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宜州市**有限公司(2015)鱼执字第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