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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韦**、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熊**、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宋**担任记录。被上诉人梁**及其诉讼代理人廖**,上诉人韦**及其诉讼代理人覃**、封永,原审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韦**又以无法搜集证据的理由,于2014年8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韦**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负担。退还上诉人韦**人民币4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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