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甘**申请执行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2)南民初(一)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刁树族与简保吉、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肖*等与毛**、覃玉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毕*、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福明**柳州分公司与彭中桥、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雷宇村、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霍**、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