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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树族与简保吉、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刁树族诉被告简**、唐**、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刁树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依法减半收取2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刁树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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