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潘*鸿诉被告庞**、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依法减半收取83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6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