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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3)象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和审判员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申**担任记录。上诉人陆**及委托代理人骆龙院,被上诉人陆**的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陆**与被告陆**系亲兄妹关系。2012年12月21日,被告陆**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陆**收执,借条内容“今借到陆**人民币50000元,等2013年7月份还清,这半年内准备把民主路的房卖去,供菁菁读大学和还给你,你放心一定想办法还给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诸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为凭,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条系其被迫所写,双方无实质上的借贷关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陆**归还原告陆**借款人民币5万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陆**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的真相是,上诉人为防止被上诉人将父亲的遗嘱废掉,在被上诉人的胁迫下上诉人才书写的借条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它所产生的后果也是无效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陆**答辩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据,与双方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上诉人陆**向被上诉人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上诉人书写的借条证实,上诉人有义务偿还,其拖欠的行为是错误的,其辩称该借款系被上诉人胁迫所为,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实体处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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