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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罗**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申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申请再审称:(一)再审被申请人所出具的两张借条均是伪造的,再审申请人未向再审被申请人借该两笔款项;(二)北京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所采用的样本不真实;(三)借条落款时间为再审申请人与前夫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离婚之后提起诉讼未将周*列为当事人,属于漏列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申*提交意见称:本案借款有再审申请人书写的借条及北京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向申*借款87000元,有其书写的借条及北京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罗**在一审中以送检材料有瑕疵为由对北京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并申请重新鉴定,其在申请鉴定程序中因送检样本的原因主动放弃重新鉴定的申请,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且罗**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足以推翻北京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一、二审判决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另,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借款人署名均为“罗**”,出借人申*起诉要求罗**偿还借款及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漏列当事人的情形。因此,罗**的再审申请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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