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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阳**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艳及一审被告全洪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阳**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艳及一审被告全洪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阳**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被告全洪广2011年3月2日向再审申请人所借10万元,在全洪广与再审被申请人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本案相关证据,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全洪广与张*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本案借款虽发生在全洪*与再审被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再审被申请人与全洪*双方感情不合已多年,对于办理离婚手续半年前全洪*所借10万元,再审被申请人根本不知情,二审庭审中全洪*也陈述该借款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在借款一直未归还的一年多时间内,阳**既没有向再审被申请人提及全洪*借款事宜,也没有向再审被申请人催要借款。综上,本案所涉10万元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将其认定为全洪*个人债务正确,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被告全洪广于2011年3月2日向再审申请人阳**借款10万元,有全洪广出具的借条及全洪广工商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记录予以证实,阳**与全洪广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关于上述10万元借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二审法院查明,阳**与张*曾经是邻居亦是朋友,在涉案的10万元借款一直未归还的一年多时间内,阳**既未向张*提及全洪广向其借款事宜,亦未向张*对借款进行催要。本案中,借款虽发生在全洪广与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以查明的事实、借款过程及全洪广的庭审陈述,综合考虑借款原由及借款是否用于全洪广与张*夫妻共同生活等,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认定涉案的10万元借款为全洪广个人债务,而非张*与全洪广夫妻共同债务正确。

综上,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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