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胡**、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唐**、胡**、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