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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蒋**、伍*因与被申诉人杨**、原审被告谢*、杨**民间借贷纠纷抗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蒋**、伍*因与被申诉人杨**、原审被告谢*、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了(2011)全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伍*不服,向检察院机关申诉。2013年11月29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桂市检民抗(2013)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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