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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被告黄**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期间,于2015年3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7日内交纳拖欠的案件受理费1160元,但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李**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原告已预交1160元),因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向原告退还一半即580元,另加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6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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