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桂林**展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3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治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338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27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