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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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