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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谢**、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于2013年1月28日以其经常居住地为玉林市玉州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玉林**法院审理,而原告刘*于2013年2月7日以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同时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本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撤诉事由合法而不再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7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359元,合计1283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98元,退还原告473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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