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2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