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实现债权53578元,本案收取执行费6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书如下:
桂林市秀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