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以涉及事实认定的部分证据尚未到位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4325元,余款4325元由原告曾**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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