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鹏诉被告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原定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已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但至开庭当天,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邓*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1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6909元,余款690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原告覃**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汪**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凌*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咸友与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粟**与蒋**、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诉裁定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与桂林市融和房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