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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被告邹*于2013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承诺一星期内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邹*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被告邹*向原告何*借款6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催告,被告仍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邹*向原告何*借款6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经原告催告,被告拒不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邹*应偿还原告何*借款6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退还原告650元,余款650元由被告邹*承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30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支行高*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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