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恒**限公司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恒**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225元,退回原告22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莫*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骆**与被告黄*、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盘小留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