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60.5元,余款76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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