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小*于2014年3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202.5元,余款377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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