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于2014年6月19日以与被告孟*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62元,本院退回原告16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原告骆**与被告黄*、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段亿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黄**与朱**、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闫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曾国*不服2010)象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谢**不服(2012)象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审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与被告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