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罗**等与莫**、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罗**、廖**诉被告莫**、莫**、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罗**、廖**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罗**、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6.55元,实收28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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