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罗**、廖**诉被告莫**、莫**、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罗**、廖**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罗**、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6.55元,实收28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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