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刘*、苏志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刘*、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苏**名下桂林市象山区将军路南巷10号南溪花园9#楼

2-10-4号房屋(房产证号:30××30)一套,并用其与案外人杨**名下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13号广运美居商贸城A1区1-98号商铺作为担保。本院根

本院认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原告唐**与担保人杨**名下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13号广运美居商贸城A1区1-98号商铺的份额(房屋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叠彩区字第

30337261号(房屋所有权人:唐美英,共有情况:共同共有)、桂林市房权证叠彩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杨智翔,共有情况:共同共有)。查封时间为

两年。

二、未经本院准许,上述被查封房屋不得买卖、赠与、转让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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