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华诉被告庾**、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华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8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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