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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华诉被告庾**、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华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8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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