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程正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87.5元,余款58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620原(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