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凌**于2014年9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835元,余款18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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