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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植诉称,被告以开办畅销节柴炉制造急需资金为由,于2010年3月31日向原告以现金方式借取人民币叁万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如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被告每月另按借款总额的10%支付原告违约金,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到期后,被告以资金回笼慢,且正在改进柴炉,资金周转不来为由,一直没有还款。并于2010年11月4日拿来一台小型经改造后的柴火炉要原告帮其推介,同时请求帮其缓解资金周转的暂时困难,追加部分借款。考虑到只有被告经营好才能归还借款,于是又借给被告现金壹万元。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都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借款。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肖**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被告金*的户口本,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2010年3月31日被告书写的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的约定;证据三、2010年11月4日被告书写的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违约金的约定。

被告辩称

被告金*未提供答辩。

被告金*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肖**与被告金**朋友关系。2010年3月31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本人金*,身份证号:452701196306070333,自愿向肖**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借款期限为壹个月。本人承诺:该借款只能合法使用,并如期归还。如确因故不能按期归还,每月按欠款总额的百分之十向肖**支付违约金。被告金*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并按手印予以确认。2010年11月4日,被告再次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本人金*,身份证号:452701196306070333,自愿向肖**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借款期限为壹个月。本人承诺:该借款只能合法使用,并如期归还。如确因故不能按期归还,每月按欠款总额的百分之十向肖**支付违约金。被告金*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并按手印予以确认。以上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金*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金*先后两次向原告肖**借款总计人民币40000元,有被告金*书写的借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定原告肖**与被告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金*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数额: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在借款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现原告诉请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金*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即2010年3月31日借款,以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0年5月1日起计算;2010年11月4日借款,以借款本金10000元,从2010年12月5日起计算;以上违约金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金*应归还原告肖**借款4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0年5月1日起计算;借款本金10000元,从2010年12月5日起计算;以上违约金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承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支行高*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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