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与被告夏**、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元(原告已预交2310元,撤诉退还原告1155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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