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朱*、朱*与申冠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朱*、朱*诉被告申冠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申冠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朱*、朱**称:2004年8月12日,被告申**因投资的需要向朱**借款5万元,口头承诺每月支付利息4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2012年10月19日,朱**因病去世,原告宋**、朱*、朱*作为朱**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债权的继承权。原告宋**、朱*、朱*在朱**去世后,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被告唐**与申**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宋**、朱*、朱**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申**、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04年8月12日起每月支付400元至清偿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申**、唐**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及利息属实,但已支付了部分利息,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宋**系朱**之妻;原告朱**之子;原告朱**之女。被告唐**与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登记结婚,2010年5月4日在桂林市七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04年8月12日,被告申**因投资的需要向朱**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朱**将借款交付被告申**后,被告申**按月给付朱**的借款利息400元至2005年2月止。2012年10月19日,朱**因病去世,原告宋**、朱*、朱*作为朱**的法定继承人多次向被告申**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宋**、朱*、朱**朱**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被告申**向朱**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被告申**长期拖欠朱**的借款本息,应当承担偿付该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宋**、朱*、朱*要求被告申**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申**已归还原告部分借款利息属实,应予扣除。本案的借款是发生在被告申**与被告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申**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申**、唐**共同返还原告宋**、朱*、朱*的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05年3月起每月支付400元至偿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宋**、朱*、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被告申冠吾、唐**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