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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曾利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曾利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涉及事实认定的部分证据尚未到位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500元,因原告陈**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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