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陈*、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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