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XX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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