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刘*香诉被告曾大力、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考虑诉讼成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刘**撤回对被告曾大力、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易*与张**、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桂林广**限公司与被告陶**、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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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与刘**、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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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