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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以被告徐**庭后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答应近期归还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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