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谌**撤回对被告刘**、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易*与张**、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桂林广**限公司与被告陶**、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发诉被告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赵**、石安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宁**、刘**等与曾大力、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和平诉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骆*晶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