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谌**与刘**、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谌**撤回对被告刘**、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