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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英诉被告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周**任审判长,审判员易升龙、人民陪审员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以被告杨*国户口已迁至湖南,不属灵川县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80元,合计18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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