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蒋**与被告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开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被告蒋**、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富诉称,2013年8月10日,被告蒋**以搞工程项目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同日,被告蒋**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蒋**催还借款未果。该借款系被告蒋**、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共同债务,应当由其夫妻共同归还。起诉要求被告蒋**、黄**共同归还原告借款8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蒋**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确实有困难,请求少还一部分。

被告黄**辩称,不知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符合证据的要件,其来源合法。被告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借款系被告蒋**、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蒋**、黄**共同归还。因此,原告蒋**要求被告蒋**、黄**归还借款8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蒋**、黄**归还原告蒋**借款8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蒋**、黄**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银行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