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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蒙*进诉被告翟**、蒋廷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进诉被告翟**、蒋廷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盘宇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蒙*进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蒋廷积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蒙*进诉称,2011年7月30日,被告翟**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做生意周转,约定10天内归还。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被告蒋**与被告翟**为夫妻关系,该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全州县公安局的户籍登记证明,证明两被告的身份及夫妻关系;3、2011年7月22日被告翟**出具的收条及原告的银行转账回单,证明原告曾给付被告翟**300万元,用于双方合作承包广西洲**限公司的林木;4、2011年7月30日被告翟**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翟**向原告借款2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翟**、蒋**在规定的答辩及举证期限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为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及出具的证明,证据3、4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7月30日,经结算,被告翟**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蒙强进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中并约定在10日内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翟**拒不归还借款。另查明,被告蒋**与被告翟**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翟**向原告蒙强进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10日内归还,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翟**应按约定的时间将借款归还原告。被告蒋**与被告翟**为夫妻关系,被告虽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借款时间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翟**、蒋**给付原告蒙强进借款20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翟**、蒋**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银行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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