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49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90元,合计2683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