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与被告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款尚未到期,而且本案应按双方约定由桂林**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3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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