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已与被告周**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龙*与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张**、池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李**、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