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与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以拟案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案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熊**等三人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全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保存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蒋**与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文良志、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罗**与张征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陈**、唐**、陈**、刘**、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