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3年11月14日以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并承诺于2013年11月底将全部借款还清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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