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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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