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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644号李**与李*、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X、XXX的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X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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