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X、XXX的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X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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