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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x某、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某、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陈*某与被告梁xx是夫妻关系。被告陈*某于2011年7月25日和2012年5月16日分别向其借款92700元和215000元共307700元,并用二被告共同经营的xx纸箱包装厂的机械设备作借款抵押,有被告陈*某出具给其的二份借据为凭。此后,经其多次追索,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307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借条》一份,以证明二被告于2011年7月25日向其借款92700元。

证据二:《抵押借款协议书》一份,以证明二被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其借款215000元,并证明被告陈x某用其与被告梁xx共同经营的xx纸箱包装厂的机械设备作借款抵押。

证据三: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本院查明

被告陈x某、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出任何答辨,视为其已放弃答辨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被告陈*某与被告梁xx是夫妻关系。二被告共同经营有位于原合浦县xx仓库内的xx纸箱包装厂,但该包装厂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2011年7月25日,被告陈*某立据向原告陈*x借款92700元。2012年5月16日,被告陈*某再次立据向原告陈*x借款215000元,双方约定由被告以其经营的xx纸箱包装厂所有机械抵押给原告陈*x,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二笔借款均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原告陈*x借款给被告陈*某后,多次向被告陈*某追索未果。2012年12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同时以黄xx所有的位于合浦县xx镇xx路开发区xx市场xx号宅基地作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陈*某、梁xx所有的位于原合浦县xx仓库内的xx纸箱包装厂所有机械设备。本院已于2012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2013)合民初字第69号、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原合浦县xx仓库内的xx纸箱包装厂所有机械设备及黄xx所有的位于合浦县xx镇xx路开发区xx市场xx号宅基地分别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x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陈*x可随时向被告陈*某主张权利。由于被告陈*某经原告陈*x多次追索仍不偿还借款给原告陈*x,故原告起诉被告陈*某要求还借款并按中**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2年12月4日起支付借款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所向原告借款是陈*某与被告梁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笫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因此,上述债务可认定是被告陈*某、梁xx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陈*x请求二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x某、梁xx应共同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3077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中**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本案受理费59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7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027元,由被告陈x某、梁xx负担。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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